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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5號 原   告 益聖鋼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貿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新緯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9年度司促字 第9748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3,18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