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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8號 原   告 鼎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方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旭賢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 109 年度司促字第12850 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840,000 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 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8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8,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