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1239號
前
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台南市物理治療師公會、南群耀企業有限公司、皇后大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6,396元【計算式:本訴:2,366,896元+反訴:409,500元=2,776,39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