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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57號 原   告 奇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龍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龍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6,71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