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57號
原 告 奇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建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龍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龍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6,710 元
,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