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92號
原      告  曾忠信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振澤 
被      告  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宓娟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邱瀚文律師 
            蘇清恭律師
            楊偉聖律師
原告與被告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就請求權(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具體要件事實即「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格權受侵害」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㈠原告主張被告依兩造所簽立之持股轉讓契約書負有「何債務內容」?就該債務內容,被告應為如何之履行行為?被告於何時有構成何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原告就上開主張所用之證據清單,亦請一一列明,如有書證及人證分別依序記載,並指明各該證據能證明之內容)
 ㈡就兩造所簽立之契約第1條第1項第2款所載「明棋公司銀行貸款48000萬元整由受讓人承受」部分,受讓人究應如何承受?請詳細說明承受之程序、時間及方式?又原告與被告2人所簽立之契約內容均相同,被告2人各應如何承受?(並聲明原告該部分主張之證據清單,方式同上)。
 ㈢原告主張原告係何人格權受如何之侵害?請詳細敘明損害內容,並聲明受有損害之證據清單,原告起訴狀主張損害內容係原告財產遭兆豐銀行假扣押,損害內容是否即為財產遭假扣押?或有其他損害,如有其他損害,應詳予敘明,並提出證據資料,並敘明所提出之證據能證明之事實。
 ㈣因原告本件係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亦即精神慰撫金),請一併陳報原告身分、學、經歷及資力狀況等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