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1392號
原 告 曾忠信
被 告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宓娟
上列2人共同
複代理人 羅詩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律師
丘瀚文律師
蘇清恭律師
楊偉聖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邱瀚文律師」記載,應更正為「丘瀚文律師」。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