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17號
原 告 鋼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格明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9年度司
促字第17011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3,815元,應徵收
第一審
裁判費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1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