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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17號 原   告 鋼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格明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9年度司 促字第1701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3,815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1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