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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17號 原   告 鋼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格明 被   告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其餘裁判費用 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81元,該裁定業 於109年9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 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 資料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卷二第21-31頁),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