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17號
原 告 鋼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格明
被 告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僅繳納
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其餘裁判費用
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81元,該裁定業
於109年9月7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未補繳裁判費
等情,此
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
資料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卷二第21-31頁),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