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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4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39號 原   告 和盛記蔘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溥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蔡美雀、鄭守堂   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促字第17998號核發在案   ,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003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之1,000元外,尚應補繳8,25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