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40號
原 告 仁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惠萍
送達代收人 許慧慈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鄭蔡美雀、鄭守堂二
人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216元(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
為1,839,2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216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