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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40號 原   告 仁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惠萍 送達代收人 許慧慈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蔡美雀、鄭守堂二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216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 為1,839,2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216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