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14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奕泉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22,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8,4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