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1528號
上 訴 人
代 表 人 謝惠明
上列
上訴人即
反訴被告與被
上訴人即
反訴原告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384,575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96,3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訴人逾期未繳前開上訴費用,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