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15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楠億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惠明
即 被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輝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5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訴人逾期未繳前開上訴費用,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