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15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秀鳳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力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9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8,742元【計算式:21,400元(公告土地現值)×41.95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拆除面積)+21,400元(公告土地現值)×16.74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拆除面積)+21,900元(公告土地現值)×1.02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拆除面積)+21,900元(公告土地現值)×0.02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拆除面積)=1,278,742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20,50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