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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57號
原      告  陳錫吉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被      告  明鈦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薇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