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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57號
原 告 陳錫吉
訴訟
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
被 告 明鈦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薇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明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本件前經
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
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