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15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琪馨
劉招智
以上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日東昇建設興業有限公司、翰佳營造有限公司因109年度訴字第1575號請求確認
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及提起
反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