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1609號
上 訴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49,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