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17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侯麗娟
即 被 告 普樂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3月3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參,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