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1970號
原 告 鈺進建設有限公司
原 告 世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王寳來、易陳玉、黃陳玉梅發
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促字第23477號核發在案,
惟被告王寳來、易陳玉、黃陳玉梅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0,000元【計算式:416,400
元+277,600元+154,800元+103,200元+154,800元+103,
200元=1,2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2,97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9,979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