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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9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73號
原      告  双錠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勇

被      告  何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