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1990號
上 訴 人 鴻興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峰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7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3,23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17,241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各自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