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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5號 原   告 李建彰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佳弘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耀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佳弘電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 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5,600元,應徵第二 審上訴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