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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8號 原   告 嘉良特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崇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朱廣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30,911元,應繳裁判費32,0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5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