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號
原 告 鑫磊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宏峻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6 日以
108 年度補字第756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補字卷第35頁)。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各1 紙在卷
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37至47頁),
揆諸上開說
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