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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號 原   告 鑫磊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宏峻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6 日以 108 年度補字第756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補字卷第3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37至47頁),揆諸上開說 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