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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7號 原   告 林家豐 被   告 柯嘉鴻 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 被   告 昇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29日下午2時20 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將民國109年5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所提出之營業資料 相關證據(含調解筆錄、民族路一段77號整修項目、匯款申 請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逕 送達影本乙份給被告收受,並請於庭期日提出送達證明。 三、被告應於庭期前5日就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具狀表示 意見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