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7號
原 告 林家豐
被 告 柯嘉鴻
訴訟
代理人 吳俊賢
被 告 昇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29日下午2時20
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二、原告應將民國109年5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所提出之營業資料
相關證據(含調解筆錄、民族路一段77號整修項目、匯款申
請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逕
送達影本乙份給被告收受,並請於庭期日提出送達證明。
三、被告應於庭期前5日就原告所提出之
上開證據資料具狀表示
意見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