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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佶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被      告  松山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啓裕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69號事件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上開案件業於民國112年7月6日判決確定,爰依首開法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