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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4號
原      告  尚時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榮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被      告  泰昌電機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進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林亭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8日下午2時在本院
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