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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   告 浚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泓升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楊斯律師 被   告 佑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見興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字第62號損害賠償事件民 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剩餘之 交貨款及驗收款,而訟爭之買賣契約,前曾經被告以原告交 付之貨物給付不完全主張已解除買賣契約並訴請原告賠償損 害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72號案件審理(下稱前案)判決 後,經被告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上字 第62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為兩造所各自陳明,並經本院 調前案卷核閱無誤。前案所審理之系爭買賣契約是否已合法 解除,牽涉到本件原告是否能再依系爭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 付剩餘貨款,故本院認在該案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