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 告 浚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泓升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
楊斯
惟律師
被 告 佑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見興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顏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字第62號
損害賠償事件民
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
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剩餘之
交貨款及驗收款,而訟爭之買賣契約,前曾經被告以原告交
付之貨物給付不完全主張已解除買賣契約並訴請原告賠償損
害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72號案件審理(下稱前案)判決
後,經被告提起
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上字
第62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為
兩造所各自陳明,並經本院
調前案卷核閱無誤。前案所審理之
系爭買賣契約是否已合法
解除,牽涉到本件原告是否能再依系爭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
付剩餘貨款,故本院認在該案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