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573號
原 告 ⒈陳芯儀
被 告 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莊有轉之遺產管理
人
被 告 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莊献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 二 人
黃耀光
複 代理人 任惠君
⒍莊溢程(莊鵝之繼承人)
⒎莊秀琴(莊鵝之繼承人)
⒏莊乙再(莊鵝之繼承人)
⒑朱莊金針(莊命詳之繼承人)
⒒曾莊秋貴(莊命詳之繼承人)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鄭妙菁
被 告 ⒓黃秀綿(莊命詳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⒔莊雅婷(莊命詳之繼承人)
⒕陳桂珠(莊命詳之繼承人)
⒖莊朝閔(莊命詳之繼承人)
⒗莊慧雯(莊命詳之繼承人)
⒙莊世和
⒚黃淑敏
⒛莊冠鴻
莊正雄(兼莊陳爭之繼承人)
莊美蓮(兼莊陳爭之繼承人)
莊美玉即張莊美玉(兼莊陳爭之繼承人)
陳劉幸(莊陳爭之繼承人)
莊景堯
莊金成
訴訟代理人 謝岳廷
被 告 莊秀鳳
兼
訴訟代理人 莊佳融
訴訟代理人 陳豐榮
被 告 周明興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被 告 莊振益
莊振明
莊正文
莊金隆
莊文志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蘇金安
訴訟代理人 梁硯翔
被 告 莊志偉
莊健傭
莊文雄
莊盛吉
莊雅惠
莊大裕
永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鈞
訴訟代理人 蔡文松
謝文雄
謝秀梅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被 告 陳阿甘【莊文雄(
莊智旭【莊文雄(
號)之繼承人 住同上
莊朝貴【莊文雄(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莊慧珍【莊文雄(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吳凡恩
被 告 永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居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 被 告 城多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附表一編號37「共有人」欄、附表二編號30「共有人」欄、附表三編號28「受補償人」欄內關於「莊健鏞」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莊健傭」。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