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0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好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2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196 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
告,然其逾期
迄未補正
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
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依
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
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