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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出資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0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好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2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196 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 告,然其逾期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 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