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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原   告 王茂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 被告間之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顯對 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即屬因財產權而涉 訟;又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係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扣除已繳納之3,000元,尚須補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