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原 告 王茂全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
被告間之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顯
非對
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即屬因財產權而涉
訟;又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係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扣除已繳納之3,000元,尚須補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