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儷都大飯店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
代理人 紀文趂
連明榮 籍設高雄市○○區○○○路○○○○○號3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2,80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
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