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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儷都大飯店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紀文趂        連明榮  籍設高雄市○○區○○○路○○○○○號3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2,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 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