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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7號 原   告 沅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建富、黃亮潔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268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已提出之證物毋庸重複提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