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7號
原 告 沅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益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黃建富、黃亮潔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268元,應
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並附
繕本(已提出之證物毋庸重複提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