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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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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6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送達代收人 張峰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8日109年度訴字第616 號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