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美雯
送達代收人 張峰瑞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8日109年度訴字第616 號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7,53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