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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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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吉峰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 第7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79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