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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葛揚漢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751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月23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98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