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1號
上 訴 人 葛揚漢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萬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遷讓房屋事件,上訴
人溢繳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
訴訟費用新臺幣16,185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
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與萬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109年7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
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6,185元,
惟上訴人分
別於109年8月24日、109年9月17日各繳納一次上訴費16,185
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二紙在卷
可稽,顯係溢繳。
爰依職
權裁定返還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