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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1號 上 訴 人 葛揚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萬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遷讓房屋事件,上訴 人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6,185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 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與萬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109年7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6,185元,惟上訴人分 別於109年8月24日、109年9月17日各繳納一次上訴費16,185 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二紙在卷可稽,顯係溢繳。爰依職 權裁定返還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