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7號 原   告 鴻運家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山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9 5,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 不足2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