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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2號 原   告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中旺 訴訟代理人 陳瑀律師 被   告 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棟樑 被   告 湧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正吉 被   告 益全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翠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   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一、二   所示之模具(下稱系爭模具)返還予原告,系爭模具未稅價值   為新臺幣2,757,000元暨美金22,700元。嗣原告於民國109年   6月12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湧   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料號VRO16T00315、VRO16T00311   、VRO16T00314、VRO16T003 13、VRO16T00312之DSP-W245模   具,此部分模具價值新臺幣315,000元(見本院卷第88頁),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757,313元(計算式:3,442,313元   +315,000元=3,757,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5,155元,尚應補繳3,069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69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