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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2號 反訴原告  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棟樑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顏 宏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 物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美金17萬6,939.9元,以反訴起訴日即109年9月3日臺灣 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61計算,相當於新臺幣(下同) 5,2 39,190元(計算式:176,939.9×29.61=5,239,190元,元以 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8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