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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89號 原   告 鴻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瀞云 被   告 峰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0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247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2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 年4 月14日送達於原告,然 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