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89號
原 告 鴻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瀞云
被 告 峰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0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247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2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 年4 月14日送達於原告,然
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
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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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 份在卷
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