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972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
以上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介搌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
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7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