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吳鎔榮
被 告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陳郁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本件定民國111年2月18日上午9時40分於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通知
兩造及證人楊仁豪、許太祈(
被告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