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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喬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喬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給付違約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9,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6,49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