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 告 根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簡袁玉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模具費用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冠鑫興業股份
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090,353元【請求被告給付港幣2,684,500
元部分,依起訴日即民國108年11月26日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
率港幣1元兌換新臺幣3.945元計算,為新臺幣10,590,353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加計另請求之新臺幣2,500,000元,合計為13,
090,353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27,28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26,78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