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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模具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   告 根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袁玉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模具費用事件,曾聲請被告冠鑫興業股份 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090,353元【請求被告給付港幣2,684,500 元部分,依起訴日即民國108年11月26日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 率港幣1元兌換新臺幣3.945元計算,為新臺幣10,590,353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加計另請求之新臺幣2,500,000元,合計為13, 090,3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28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26,78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