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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被   告 政漢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稚城 被   告 葉麗珠       吳元隆       葉**       李東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政漢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塗銷所有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   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   ,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查原告本件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葉**之   姓名、年籍或其他足資辨別被告之特徵,致本件被告葉**   部分無從特定,是原告本件起訴要件顯有不備,爰定期命原   告依限補正被告葉**之完整姓名,並補正全部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本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   債務人起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   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   裁定參照)。又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   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   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有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聲明請求撤銷被告葉麗珠   與被告政漢建設有限公司間及葉麗珠與被告吳元隆間分別就   如附表一及附表二之土地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物權行為,併請求塗銷上開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原   告對葉麗珠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66,978元,顯分   別高於上開2筆土地之價額,是此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應分別以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價值為斷。次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葉麗珠與吳元隆應將如附表三所示土   地所為之抵押權設定行為撤銷,並將該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   塗銷,因該抵押權所擔保之最高限額抵押債權額為7,000,00   0元,是如附表三所示之土地價值顯少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是以該筆土地價值計算5,709,600元;再第4項聲明,請   求被告葉麗珠、葉**應將如附表四所示之土地及臺南市○   區○○段○○○○○號建物所為之抵押權設定行為撤銷,並將該   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然僅如附表四所示之土地價值業   已高達14,620,000元,顯已高於其所擔保之抵押權債權額即   8,000,000元,故以擔保債權金額為8,000,000元為計算;另   第5項聲明為請求被告李東益與吳元隆應將如附表五所示土   地所為之抵押權設定行為撤銷,並將該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   塗銷,因該抵押權所擔保之最高限額抵押債權額為3,000,00   0元,是如附表五所示之土地價值顯低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此部分以該筆土地之價值1,030,980元為準。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862,70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六所示),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6,05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53,472元   ,尚應補繳12,584元。茲定期命原告依限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一: ┌─┬─────────┬───────┬─────┬───┬───────┐ │編│ 土     地  │公告現值/平方 │土地面積 │權利範│價額(小數點以 │ │號│         │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圍  │下四捨五入)  │ ├─┼─────────┼───────┼─────┼───┼───────┤ │1 │臺南市○區○○段 │37,700元   │750.79  │ 1/3 │9,434,928元  │ │ │69地號土地    │       │     │   │       │ └─┴─────────┴───────┴─────┴───┴───────┘ 附表二: ┌─┬─────────┬───────┬─────┬───┬───────┐ │編│ 土     地  │公告現值/平方 │土地面積 │權利範│價額(小數點以 │ │號│         │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圍  │下四捨五入)  │ ├─┼─────────┼───────┼─────┼───┼───────┤ │1 │臺南市○區○○段 │7,200元    │373    │全 部 │2,685,600元  │ │ │435地號土地    │       │     │   │       │ ├─┼─────────┼───────┼─────┼───┼───────┤ │2 │臺南市○區○○段 │7,200元    │278    │全部 │2,001,600元  │ │ │444地號土地    │       │     │   │       │ ├─┴─────────┴───────┴─────┴───┴───────┤ │總計:4,687,200元                             │ └─────────────────────────────────────┘ 附表三: ┌─┬─────────┬───────┬─────┬───┬───────┐ │編│ 土     地  │公告現值/平方 │土地面積 │權利範│價額(小數點以 │ │號│         │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圍  │下四捨五入)  │ ├─┼─────────┼───────┼─────┼───┼───────┤ │1 │臺南市○市區○○段│3,600元    │1586   │全部 │5,709,600元  │ │ │1003-3地號土地  │       │     │   │       │ └─┴─────────┴───────┴─────┴───┴───────┘ ┌─┬─────────┬───────┬─────┬───┬───────┐ │編│ 土     地  │公告現值/平方 │土地面積 │權利範│價額(小數點以 │ │號│         │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圍  │下四捨五入)  │ ├─┼─────────┼───────┼─────┼───┼───────┤ │1 │臺南市○區○○段 │37,500元   │74    │全部 │2,775,000元  │ │ │209-13地號土地  │       │     │   │       │ ├─┼─────────┼───────┼─────┼───┼───────┤ │2 │臺南市○區○○段 │103,000元   │115    │全部 │11,845,000元 │ │ │209-31地號土地  │       │     │   │       │ ├─┴─────────┴───────┴─────┴───┴───────┤ │總計:14,620,000元                            │ └─────────────────────────────────────┘ 附表五: ┌─┬─────────┬───────┬─────┬───┬───────┐ │編│ 土     地  │公告現值/平方 │土地面積 │權利範│價額(小數點以 │ │號│         │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圍  │下四捨五入)  │ ├─┼─────────┼───────┼─────┼───┼───────┤ │1 │臺南市麻豆區北勢寮│4,100元    │582    │1/5  │477,240元   │ │ │段357地號土地   │       │     │   │       │ │ │         │       │     │   │       │ ├─┼─────────┼───────┼─────┼───┼───────┤ │2 │臺南市麻豆區北勢寮│1,100元    │1294   │1/5  │284,680元   │ │ │段1338地號土地  │       │     │   │       │ ├─┼─────────┼───────┼─────┼───┼───────┤ │3 │臺南市麻豆區北勢寮│1,100元    │34    │1/5  │7,480元    │ │ │段1338-1地號土地 │       │     │   │       │ │ │         │       │     │   │       │ ├─┼─────────┼───────┼─────┼───┼───────┤ │4 │臺南市麻豆區北勢寮│1,100元    │1160   │1/5  │255,200元   │ │ │段1339地號土地  │       │     │   │       │ ├─┼─────────┼───────┼─────┼───┼───────┤ │5 │臺南市麻豆區北勢寮│1,100元    │29    │1/5  │6,380元    │ │ │段1339-1地號土地 │       │     │   │       │ ├─┴─────────┴───────┴─────┴───┴───────┤ │總計:1,030,980元                             │ └─────────────────────────────────────┘ 附表六: 計算式:9,434,928元+4,687,200元+5,709,600元+8,000,000元+ 1,030,980元=28,862,7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