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律師
被 告 政漢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稚城
被 告 葉麗珠
吳元隆
葉**
李東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政漢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塗銷所有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
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
,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查原告
本件起訴,未據於
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葉**之
姓名、年籍或其他足資辨別被告之特徵,致本件被告葉**
部分無從特定,是原告本件起訴要件
顯有不備,
爰定期命原
告依限補正被告葉**之完整姓名,並補正全部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本件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債權人代位
債務人對於第三
債務人起訴,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
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
裁定
參照)。又按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
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
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
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有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
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聲明請求撤銷被告葉麗珠
與被告政漢建設有限公司間及葉麗珠與被告吳元隆間分別就
如附表一及附表二之土地之買賣債權行為及
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物權行為,併請求塗銷
上開土地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原
告對葉麗珠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66,978元,顯分
別高於上開2筆土地之價額,是此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應分別以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價值為斷。次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葉麗珠與吳元隆應將如附表三所示土
地所為之
抵押權設定行為撤銷,並將該
抵押權設定登記
予以
塗銷,因該抵押權所
擔保之最高限額抵押債權額為7,000,00
0元,是如附表三所示之土地價值顯少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
是以該筆土地價值計算5,709,600元;再第4項聲明,請
求被告葉麗珠、葉**應將如附表四所示之土地及臺南市○
區○○段○○○○○號建物所為之抵押權設定行為撤銷,並將該
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然僅如附表四所示之土地價值業
已高達14,620,000元,顯已高於其所擔保之抵押權債權額即
8,000,000元,故以擔保債權金額為8,000,000元為計算;另
第5項聲明為請求被告李東益與吳元隆應將如附表五所示土
地所為之抵押權設定行為撤銷,並將該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
塗銷,因該抵押權所擔保之最高限額抵押債權額為3,000,00
0元,是如附表五所示之土地價值顯低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此部分以該筆土地之價值1,030,980元為準。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862,70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六所示),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6,05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53,472元
,尚應補繳12,584元。茲定期命原告依限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一:
┌─┬─────────┬───────┬─────┬───┬───────┐
│編│ 土 地 │公告現值/平方 │土地面積 │權利範│價額(小數點以 │
│號│ │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圍 │下四捨五入) │
├─┼─────────┼───────┼─────┼───┼───────┤
│1 │臺南市○區○○段 │37,700元 │750.79 │ 1/3 │9,434,928元 │
│ │69地號土地 │ │ │ │ │
└─┴─────────┴───────┴─────┴───┴───────┘
附表二:
┌─┬─────────┬───────┬─────┬───┬───────┐
│編│ 土 地 │公告現值/平方 │土地面積 │權利範│價額(小數點以 │
│號│ │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圍 │下四捨五入) │
├─┼─────────┼───────┼─────┼───┼───────┤
│1 │臺南市○區○○段 │7,200元 │373 │全 部 │2,685,600元 │
│ │435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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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區○○段 │7,200元 │278 │全部 │2,001,600元 │
│ │444地號土地 │ │ │ │ │
├─┴─────────┴───────┴─────┴───┴───────┤
│總計:4,687,200元 │
└─────────────────────────────────────┘
附表三:
┌─┬─────────┬───────┬─────┬───┬───────┐
│編│ 土 地 │公告現值/平方 │土地面積 │權利範│價額(小數點以 │
│號│ │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圍 │下四捨五入) │
├─┼─────────┼───────┼─────┼───┼───────┤
│1 │臺南市○市區○○段│3,600元 │1586 │全部 │5,709,600元 │
│ │1003-3地號土地 │ │ │ │ │
└─┴─────────┴───────┴─────┴───┴───────┘
┌─┬─────────┬───────┬─────┬───┬───────┐
│編│ 土 地 │公告現值/平方 │土地面積 │權利範│價額(小數點以 │
│號│ │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圍 │下四捨五入) │
├─┼─────────┼───────┼─────┼───┼───────┤
│1 │臺南市○區○○段 │37,500元 │74 │全部 │2,775,000元 │
│ │209-13地號土地 │ │ │ │ │
├─┼─────────┼───────┼─────┼───┼───────┤
│2 │臺南市○區○○段 │103,000元 │115 │全部 │11,845,000元 │
│ │209-31地號土地 │ │ │ │ │
├─┴─────────┴───────┴─────┴───┴───────┤
│總計:14,620,000元 │
└─────────────────────────────────────┘
附表五:
┌─┬─────────┬───────┬─────┬───┬───────┐
│編│ 土 地 │公告現值/平方 │土地面積 │權利範│價額(小數點以 │
│號│ │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圍 │下四捨五入) │
├─┼─────────┼───────┼─────┼───┼───────┤
│1 │臺南市麻豆區北勢寮│4,100元 │582 │1/5 │477,240元 │
│ │段357地號土地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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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麻豆區北勢寮│1,100元 │1294 │1/5 │284,680元 │
│ │段1338地號土地 │ │ │ │ │
├─┼─────────┼───────┼─────┼───┼───────┤
│3 │臺南市麻豆區北勢寮│1,100元 │34 │1/5 │7,480元 │
│ │段1338-1地號土地 │ │ │ │ │
│ │ │ │ │ │ │
├─┼─────────┼───────┼─────┼───┼───────┤
│4 │臺南市麻豆區北勢寮│1,100元 │1160 │1/5 │255,200元 │
│ │段1339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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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南市麻豆區北勢寮│1,100元 │29 │1/5 │6,380元 │
│ │段1339-1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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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1,030,980元 │
└─────────────────────────────────────┘
附表六:
計算式:9,434,928元+4,687,200元+5,709,600元+8,000,000元+
1,030,980元=28,862,7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