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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原   告 慈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圖晉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孔德鈞律師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宗慶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6,45 2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0,788,9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06,9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452 元),逾期未補繳裁判費106,452元,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