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原 告 慈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圖晉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陶德斌律師
孔德鈞律師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宗慶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6,45
2元(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0,788,9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06,9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452
元),逾期未補繳裁判費106,452元,即
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