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利明献
訴訟
代理人 林子棟
吳熾松
被 告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黃德宗
被 告 杜振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參萬伍仟陸佰參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柒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宗慶公司
)於民國108年12月邀同被告黃德宗、杜振杰擔任連帶
保證
人,保證被告宗慶公司就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負債務,並簽
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
暨總約定書與保證書。
嗣被告宗慶
公司於核准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內,分次
動撥循環使用,每次動撥限於180日償還當次撥貸金額,並
依當時3個月期TIBOR即「臺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每3個
月機動調整作為基準放款利率+固定議定加碼利率,
按本金
餘額於各筆約定繳還日計付利息,到期還清全部餘額,歷次
動撥均簽有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被告宗慶公司違約未遵期
償還本息,且被告宗慶公司已未再營運,另
債權人即訴外人
慈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
假扣押查封該公司
不動產,被
告宗慶公司顯已無力清償借款。依照
兩造間銀行授信綜合額
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保證書,喪失
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應清償全部借款餘額19,935,631元。被告黃德宗
及杜振杰應依連帶
保證契約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
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
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
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於
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474條
第1項、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
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
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
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
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銀行
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保證書、授信額度動用確
認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及公司
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且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故對原告
所主張前揭事實即應視同
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
3項
參照)。是綜合
上開證據調查結果,
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三)從而,
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
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
用確定為187,472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
擔。
六、據上論結,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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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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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900,000元 │自109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自109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利率2.7660%計算之利息。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 │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
│ │ │ │違約金。 │
├──┼──────┼────────────────┼─────────────┤
│ 2 │4,700,000元 │自109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自109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利率2.6296%計算之利息。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 │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
│ │ │ │違約金。 │
├──┼──────┼────────────────┼─────────────┤
│ 3 │1,435,631元 │自109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自109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利率2.6297%計算之利息。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 │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
│ │ │ │違約金。 │
├──┼──────┼────────────────┼─────────────┤
│ 4 │7,900,000元 │自109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自109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利率2.6296%計算之利息。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 │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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