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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賴威志 訴訟代理人 酈瀅鵑律師 反訴被告 即 原 告 尚合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教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複代理人  鄭安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反訴原 告請求反訴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面積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及其上編號A1之 四層樓預售房屋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反訴原 告。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00元(即 為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約定之買賣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 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