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賴威志
訴訟
代理人 酈瀅鵑
律師
反訴被告
即 原 告 尚合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教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複代理人 鄭安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解除
買賣契約等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反訴原
告請求反訴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面積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及其上編號A1之
四層樓預售房屋建物(下稱
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反訴原
告。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00元(即
為
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約定之買賣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
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