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原 告 國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鐘羚
被 告 瑞發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義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業繳納
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嗣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7,685,6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31元,扣
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6,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