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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原   告 國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鐘羚 被   告 瑞發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業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7,685,6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31元,扣 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6,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